近期,备受关注的青岛啤酒“小便事件”迎来官方通报:涉事装卸工人崔某某已被行政拘留。此前,外包公司装卸工人崔某某在卸货的过程中,与另一名装卸工蔡某某因挪车问题发生口角。在车厢内剩余少量麦芽需要人工清理的情况下,崔某某攀入货车作业时在车厢内小便。这一行为被行车记录仪拍摄下来,并被上传至个人抖音账号,引发了广泛传播和社会关注。
经过公安机关的详细调查,证实了崔某某的行为确实构成了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行为。10月22日,平度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崔某某予以行政拘留。此事件再次提醒我们,任何违反法律和道德规范的行为都将受到应有的惩罚。
此外,如果他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生产经营,还可能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中规定的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破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公私财产利益。“生产经营活动”是指生产或经营中的各个环节,例如生产、流通、交换、分配等。侵犯对象只能是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设备、工具,且上述对象的毁损必须导致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妨害,如果是毁坏闲置不用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是破坏非生产经营中所用的工具,均不构成本罪。
(3)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且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泄愤报复”,是指由于种种原因产生愤怒,寻求报复,但本罪并不要求行为人必须以泄愤报复为目的,只要无正当理由就可以认定为“其他个人目的”。如果行为人因过失破坏生产经营设备,导致重大事故的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34条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是由于不能归咎于行为人的原因造成生产经营设备被破坏,行为人即无故意也无过失,则应认定为意外事件或技术事故,不以本罪论。
(4)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其他方法”,是指与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类似的行为,而不是泛指任何行为,司法实务中主要表现为破坏电源、水源,破坏种子、秧苗,制造质量事故或者责任事故等,上述方法同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一样,都是物理性的对生产资料的破坏、毁坏、本罪属于行为犯,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一旦完成,即构成本罪的既遂。
本事件中涉事工人崔某某是青岛智和商贸有限公司的装卸工人,据了解是外包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崔某某往麦芽原料中小便的行为不仅违反卫生安全规定,还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所以才会被行政拘留,这起事件再次敲响了食品安全的警钟。
食品安全是每个人都关心的问题,不仅仅是企业的责任也是政府的责任,作为企业青岛啤酒应当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供应商外包业务公司的管理以确保食品安全,同时政府部门也应该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以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