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除权与优先受偿权的区别如下:别除权,是指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受偿权,是指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
二、优先受偿权的适用范围是什么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包括以下几点;
1.对债务人享有已经生效债权并且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在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债权。因为,此类债务的产生是在有担保的前提下产生的,且已经做到了公示,所以,可以享受优先受偿的权利。实务中的做法是优先于其他债权人来受偿。
2.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可优先拨付受偿。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是一种非正常的支出,若债务人能偿还的话,债权人的这笔费用也就不用支出,所以可以优先受偿。3.破产程序开始之后,为破产程序的进行以及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中产生的费用,以及为破产财产进行诉讼和办理其他事务而支出的费用可以优先受偿,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三、债权人行使别除权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债权人行使别除权应当符合的条件如下:
1.别除权产生于破产宣告之前,即在破产宣之前,债权债务关系就已合法形成,并已设定抵押权或担保权。
2.别除权的客体限于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即只能是从属于债务人所有,已设置担保权或抵押权的担保物或抵押物。
3.债权人行使别除权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后至清算组制定破产分配方案之前,以保证破产清算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