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单位、企业,录用员工环节非常多,如发出招聘公告、初选、面试、发录用通知、正式报道上班等等。
单位发出录用通知后反悔,求职者可以获得赔偿吗?
单位发出录用通知后反悔,求职者有权要求赔偿。
录用通知在法律意义上属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建立用人关系的要约,收到录用通知书后单位反悔的,属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程是缔约双方期待合作的过程,双方应当诚实守信,以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合理信赖利益。缔约过失,是指在缔约过程中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使一方信赖利益受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对方当事人基于信赖而受到不必要的损失所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律师补充:
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
1.缔约人在缔约过错中违反了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先合同义务。
2.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缔约相对方造成了损害。
3.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4.违反先合同义务方存在过错。
在劳动合同未订立的情况下,赔偿范围:
1.缔约费用,如为准备面试的交通费用、邮电费用、住宿费用等合理损失;
2.缔约方因为基于对对方的信赖而导致的丧失与第三方订立合同的机会。间接损失很难确定,在具体裁量时,应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及意愿、劳动者的实际工资水平等多重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