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于2019年10月16日去世,张某系梁某的独女,陈某与被继承人生前系同居关系。张某、陈某均确认梁某未立遗嘱,张某是被继承人的第一顺位唯一继承人。张某认为梁某去世后的房产(合作集资房)作为遗产依法应由其继承。涉案房产是被继承人于2015年8月17日以1146600元向案外人购买取得,梁某去世后,陈某一直以各种理由占有、使用及控制前述房产,拒不将涉案房产交给张某。张某遂诉至法院。
涉案房产属于自建房,虽未取得权属证书,但具有使用价值,在经查属于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将其使用权作为遗产分割。如该类房产人民法院不予分割使用权,容易导致各继承人先占先得,有违公平原则,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应当注意的是,家事案件中对于这类房产,人民法院分割的是使用权,并非所有权,更非对房产所有权的确认。
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虽未取得权属证书,但具有使用价值,在经查属于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作为遗产分割。因此居民自建的房屋如果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不是属于违法建筑的,自建房是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的。
当今社会,遗嘱并不是一个让人忌讳的名词,它是一份非常重要且严谨的法律文书。老年人在思维清晰的时候将自己的财产梳理清楚提前做好规划,既保障了自己的权益,又能规避很多家庭矛盾。但老年人普遍缺乏相关法律知识,此时专业的订立保管机构所提供的遗嘱相关服务和法律普及活动就显得尤为重要。对于老年人来说,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不仅仅是立遗嘱人自身意愿的表达,更是继承人合法顺利继承财产的重要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