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作为打造良好营商环境工作中最有活力的主体,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当承担起作为法律上独立的“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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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否认公司独立人格?
律师解答:
公司人格否认,又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越过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
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由股东承担公司债务责任有两个条件:
1、股东滥用权利导致公司人格非独立。对公司的独立民事主体地位,在股东给予充分保障时,股东才可以享受有限责任,如果股东不能保障,其就有可能像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一样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公司债权人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公司全部财产是实现债权的一般担保,动用了公司财产就是侵犯了债权人利益,故债权人可以请求股东承担责任。
律师补充:
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有限公司得以存续的基石。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公司财产与其成员财产相分离。公司具有的独立财产是公司人格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人格不可或缺的要素和标志之一;二是公司具有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三是公司具有独立责任。公司对其自身的债务负责,其成员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