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中,名誉作为一种无形资产,给社会主体带来了许多利益。但随着社会科技的日益发展,侵犯名誉权的行为越来越多,方式也更加复杂。
网友咨询:
证人出庭作证,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律师解答: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在一定情况下,证人在法庭审理前的调查、询问程序中陈述的证言具有与庭审中陈述同样的可信性。证人所作证言是证人对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进行事后陈述,该种陈述只能是一种如实地、客观地陈述,而不能妄加猜测和评论。证人失实的证言侵犯当事人名誉权的,应当处相应的行政处罚,例如罚款、拘留等,如果证人所说的证言严重失实的,有可能造成案件错判,对当事人影响较大的,法院就应当对做伪证的证人处以伪证罪。
律师补充:
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在符合该规定确立的条件下,证人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证人出庭作证最直接的目的在于对其证言得以有效质证,有利于法官查明案件事实,在此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从而确保作出公正裁判。证人不出庭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对司法公共利益有一定的损害。特殊情况下允许证人不出庭作证,是在司法利益和证人利益之间的平衡选择。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五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第七十六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