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已然成为互联网时代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随之而来的是物流行业的蓬勃发展,其极大方便了生产生活的同时,也带来诸如快递物品毁损灭失的烦恼。
网友咨询:
物品在邮寄过程中丢失,快递公司应否承担全赔责任?
律师解答:
运输合同成立且有效的情况下,物品在运输过程中毁损、丢失,除非有明确的免责原因,否则快递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审判实务中,赔偿金额以按实际价值为原则,约定为例外。
快递公司在快递运单中对选填保价物品项既没有采用明显大于其他条款的字迹突显出来,快递员也不向承运人主动告知其情况,甚至有些都是快递员代签,这属于违背了遵循公平原则确立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如果能证明快递公司没有尽到对格式合同中的免除和限制责任的条款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承运人对快递寄件物品丢失可以请求快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补充: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应当提醒其阅读快递服务合同条款、遵守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物品的有关规定,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规范操作,防止造成快件损毁。法律法规对食品、药品等特定物品的运输有特殊规定的,寄件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八百三十三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