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道路上,有时会遭遇拿到胜诉判决,债务人却与他人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情况。
网友咨询: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怎么办?
律师解答: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撤销权是债权保全权能的一种,该制度的目的在于,当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力或者以不当方式减少其责任财产并因此损害其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权人撤销权,以维持或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从而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实现。
律师补充: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须合法、有效,这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前提条件。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须发生在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之后,且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需要产生导致债务人责任财产减少,剩余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效果。若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是有偿行为,须债务人、受让人或受益人具有主观恶意,即知道其财产行为将导致责任财产减少,并有害于一般债权人的债权。
债权人可撤销的必须是债务人的财产行为,而不能是身份行为,若债务人因为结婚、收养子女等身份行为导致责任财产减少的,债权人不能主张撤销该身份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