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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条件有什么

瑞律网整理发布 71°c 2023-08-11
导读: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民法中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网友咨询: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条件有什么律师解答:无因管理的构关于更多的疑问,下面由瑞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民法中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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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条件有什么

律师解答: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点:

(一)为他人管理事务

管理的事务必须是他人的事务。

如将自己的事务误认为他人的事务而管理,即使目的是为他人避免损失,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二)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是构成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

这里的利益,既包括无因管理行为使本人取得一种权益而直接受益,也包括本人得以避免或减少损失而间接受益。

(三)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

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是无因管理成立的重要条件。

律师补充:

不真正无因管理的特征:

1、管理的是他人的事务。

2、管理人的管理出于主观上的原因,是管理人在主观上出现了认识上的不当或者误将他人的事务当成自己的事务,或者明知他人的事务而作为自己的事务进行管理。

3、管理人将他人的事务作为自己的事务进行管理。

4、不真正无因管理仍然产生债的关系,但内容有所不同,仍然享有补偿的请求权,但以受益人所得利益为限。对于不真正无因管理,只要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就准用无因管理的规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条

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一条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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