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进而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
网友咨询:
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律师解答: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未办理失业登记的可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同步办理)。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一是劳动合同终止的;
二是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四是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是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律师补充:
不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有哪些?
1、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业保险机构停发其失业救济金:
(1)再就业;
(2)到国(境)外定居;
(3)已办理退休手续;
(4)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劳动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职业;
(5)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被判入监服刑;
(6)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
2、失业者不具备领取失业保险条件的是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