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没有因为准时下班,被领导约谈过?你有没有由于准点下班,被同事打过小报告呢?在这个越来越内卷的环境下,准点下班反而变成了一种过错,员工因为“准点下班”被公司领导提醒、警告甚至全公司通报批评、辞退的情况都曾发生过。
网友咨询:
单位因准点下班不接受加班就辞退劳动者的行为合法吗?
律师解答:
如果是以准点下班为理由被辞退,一般属于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律师补充:
8小时工作制是国家法律规定的每日工作时间。然而近年来,一些行业和企业存在违反8小时工作制度的情况,甚至部分企业996成为常态,广大劳动者的权益并未得到充分保障。超时工作、无偿加班、996等问题,对于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家庭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影响,严重违背了劳动法规的规定。老板也好,员工也罢,都应该向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努力,而不是把太多的精力放在工作时长和表面功夫上,这才是更科学更可持续的工作方式。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