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由于社会需求、个人发展、就业压力等多方面因素影响, 中学生、大学生在校期间,特别是在最后一学年离校之前入职企业就业的情况在实践中屡见不鲜。
网友咨询:
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能否建立劳动关系?
律师解答:
可以。
以在校学习为主,不以就业为目的,利用业余时间在单位进行社会实践打工补贴学费、生活费的情形。勤工助学和实习时,学生与单位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需要明确岗位、报酬、福利待遇等。如果大学生是以就业为目的,寻找比较固定的工作,可以与用人单位沟通,在建立劳动关系时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明知求职者系在校学生的情况下,仍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并向其发放劳动报酬的,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
律师补充:
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已满16周岁),具有劳动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劳动获取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除特别工种外,只要年满16周岁,能以自己的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就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他们如果参加了社会劳动,就应该包括在劳动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之列,其劳动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实践中,不管是中学生、大学生或更高文凭或学历的毕业生,即使没有文凭的文盲,他们只要年龄符合法律规定、有劳动能力、有就业需求,就应该依法获得就业权利,并得到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