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有一类人经常让HR们产生困扰,这一类人就是“不告而别”型的员工。
网友咨询:
劳动者“不告而别”,用人单位能否追责?
律师解答: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诚实地履行该劳动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都应当被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如果劳动者因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同理,用人单位没有依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那么用人单位不但要补发应当支付的工资,而且还要承担法律规定的额外赔偿。
律师补充:
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是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有的职工因辞职未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有的职工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也有的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属自动离职范围。
遇到这种“不告而别”型的员工,用人单位应主动与自动离职员工取得联系,了解未上班的原因,通知其返回公司上班并保留通话录音。工坚持不上班时,应主动告知其公司办理离职的程序及要求其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员工仍不来时可向其入职登记表登记地址发送《返岗通知书》,通知书中告知其公司的规章制度、明确约定返岗时间及相关法律后果等,必要时可对不辞而别的员工进行追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 【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