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侵犯了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造成了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就需要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在赔偿项目中,其中一项就是误工费的赔偿。
网友咨询: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误工费如何证明?
律师解答:
误工减少的收入,是指被侵权人受到人身损害导致不能正常工作而减少的工资收入或其他类型的合理收入。法律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损失。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律师补充: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因固定收入主要体现在有固定工作的人员之上,所以,受害人能够提供供职单位的证明就可以了。
固定收入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也就是说,必须是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有些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并不会扣发或者全部扣发其(工资)收入。对这部分受害人而言,实质上不存在或者不存在全部的误工损失。如同样对其进行“误工费”赔偿,势必使其获得法外利益,这与侵权法填补损害的功能不符。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