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房子法院不能查封:一是用于被执行人家庭生活所必需的房子,二是被执行人其它家庭成员的房子。如果是用于家庭生活居住的房子,或者是第三人与被执行人无关的房子是不能进行查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以下类型的账户法院不能查封:
1. 因存款或者账户的特殊性质不得冻结扣划的。
2. 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备付金不得冻结扣划。
3. 社会保险基金不得冻结、扣划。
4.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得冻结、扣划。
5. 国库库款不得冻结、扣划。
6. 因资金的专属性而一般不得冻结扣划。
7. “工会经费集中户”不得因企业欠债冻结扣划。
8. 信托财产非因法定原因不得冻结、扣划。
9.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非特定原因不得扣划。
10. 证券投资基金财产非因自身债务不得冻结、扣划。
11. 信用证开证保证新可冻结不得扣划。
12.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可以冻结不得扣划。
13. 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备付金不得冻结扣划。
14. 信用卡账户不宜冻结、扣划。
15. 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企业的存款不得冻结、扣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