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
第四条 根据直接经济损失或工程结构损毁情况(自然灾害所致除外),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和一般质量事故四个等级;直接经济损失在一般质量事故以下的为质量问题。
(一)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二)重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特大桥主体结构垮塌、特长隧道结构坍塌,或者大型水运工程主体结构垮塌、报废的事故。
(三)较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高速公路项目中桥或大桥主体结构垮塌、中隧道或长隧道结构坍塌、路基(行车道宽度)整体滑移,或者中型水运工程主体结构垮塌、报废的事故。
(四)一般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公路项目中桥或大桥主体结构垮塌、中隧道或长隧道结构坍塌,或者小型水运工程主体结构垮塌、报废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水运工程的大、中、小型分类参照《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4号)执行。
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b: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b: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c: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a:工程倒塌或报废;
b: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c: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按国家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要加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倾覆,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
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a: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b: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c: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
d: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起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5)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列为质量问题。
(1)适用性.即功能,是指工程满足使用目的的各种性能.包括:理化性能,结构性能,使用性能,外观性能等.
(2)耐久性.即寿命,是指工程在规定的条件下,满足规定功能要求使用的年限,也就是工程竣工后的合理使用寿命周期.
(3)安全性.是指工程建成后在使用过程中保证结构安全、保证人身和环境免受危害的程度.
(4)可靠性.是指工程在规定的时间和规定的条件下完成规定功能的能力.
(5)经济性.是指工程从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到整个产品使用寿命周期内的成本和消耗的费用.
(6)与环境的协调性.是指工程与其周围生态环境协调,与所在地区经济环境协调以及与周围已建工程相协调,以适应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以上便是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划分等级标准书的内容。如果您还有什么疑惑的话,欢迎到找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当然,的专业律师团队一定会给您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