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拍卖房属于以下的情形的,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一)婚前个人房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经过八年的,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但2001年4月修改后《婚姻法》第18条对此规定作了修定,即一方婚前的财产为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从而打消了房屋所有人的顾虑,也有效避免了一些人为骗房产结婚后又离婚的现象。
(二)婚后一方被指定继承的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享
至今仍有不少人认为,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就应该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另一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分割。婚姻法第17条的确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以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应该归夫妻双方共有。
但第18条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作了一个例外的规定,即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也就是说,法律从立法的角度保护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当事人的意愿,使他人无法通过婚姻关系而取得额外利益。
(三)离婚后承包田不能分割
夫妻二人在离婚时,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承包的土地是否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呢,承包经营的土地是村里集体所有的土地,夫妻只享有承包经营权,没有所有权。承包经营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分割,但土地上的收益则是一种可分割的财产,对承包经营所取得的收益可以请求分割。
(四)他人不知夫妻财产约定,离婚时债务共同负担
如果一方向他人借钱到期未还,离婚时这份债务应该由谁负担呢?《婚姻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夫妻一方借的债务,如果夫妻之间未约定债务各自承担,或者即使约定了,但债权人并不知晓,该债务应由双方共同负担。
(五)离婚时恶意转移财产,一方可请求重新分割
夫妻二人虽然因婚姻这条红线的牵引而走到一起,但双方各自仍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对那些非领取工资收入的夫妇,更是很难了解到对方真实的财产状况。
因此当二人感情破裂时在财产上做手脚,就可以避免将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分割掉,而对方却很可能对此一无所知。婚姻法对恶意转移、隐瞒财产的行为赋予了夫妻中另一方请求重新分割的权利。
也就是说,即使二人在法律上已经确定解除了婚姻关系,但如果一方在离婚后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在离婚时有隐瞒、转移、毁损财产等行为,就可以到法院起诉,请求重新分割这部分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夫妻共同财产为共同共有。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部分份额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中处分权是所有权中的重要权能之一,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财产利益。为此,《婚姻法》第17条明确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具体内容包括:
1、处理权平等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有权决定。
2、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做出重大处分决定的,另一方有权否认该处分的法律效力。但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该处分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该善意第三人。
3、承担一定的义务
家庭生活的费用,由共同财产支付,不足时,由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分担。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义务所负债务,由共同财产清偿;不足时,则由个人财产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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