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要是有一人是在服兵役的,像这种家庭情况夫妻是不可以离婚的。就比如我们的明显张馨予就嫁给了军人,所以她成了军嫂。其实我们不知道的是,作为军人,他们每天受的苦,保障自己的国家安全,保护我们的安危。而且有军人这一职业受着很多的局限性,很多男人在外兵役很少在家,夫妻两个人见面的时间都比较的少,几乎都很少见,所以在这期间军人妻子提及离婚是不被允许离婚的。可能国家也是想为这些保家卫国的人给一定的感情支持,让他们没有后顾之忧。
夫妻感情还有:世界这么大你们两个人能够遇到就是一种缘分,其实,在对付的还有一点的感觉可能是为某我做世界才会发射离合,这样的事情,但是这样法院一般是不会判决离婚的,毕竟你们两个人还可能会有孩子,孩子的抚养权等等都会影响到你们两个来的决定。如果只是因为一些可以磨合改正的矛盾,而存在的这些问题是有可能修复的情况下,像这类情况一般也是不会判决夫妻离婚的。法院也是讲人情的地方,不是说你们两个想要离婚就可以随便都可以离婚的地方。还有可能更多的法院会选择保住你们两个人复合。
特殊时间点:这个所说的特殊时间点是是指女方妻子在特殊的时期里,丈夫提出离婚的,这种情况也是不给办理离婚的。而女方的特殊时期是指女方的怀孕期间,或者是女方生子分娩时间不到一年的这种情况下,只要妻子没有主动提出离婚,是不给予办理的。但是如果是女人不想继续过下去了,这就没有什么说的了,毕竟女人也不想一辈子受苦受累。法院这一判决也是为了保护女人在怀孕的时候,以防男人出轨还能够离婚的这种行为。这也让很多女性拍手叫好,觉得法院有些地方的法律还是让大家都能感受到温暖。
这就是爱的人,是绝对不可能选择离婚的,所以如果你们两个人,没有什么特殊的事情就千万不要选择离婚,可能只是当时的一时冲动,所以一定要好好的抉择,到底要不要离婚。
《民法典》中的第五编婚姻家庭规定了许多新内容:
一、撤销受胁迫婚姻的起算点修改《婚姻法》:受胁迫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期间起算点为“自结婚登记之日起“《民法典》:起算点修改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胁迫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删除重病禁止结婚条款,改为隐瞒重病的可撤销现行婚姻法:“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属禁止结婚的情形民法典:删除“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条款,修改为患有重大疾病的,结婚前需如实告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婚姻。第1053条【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新增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时,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条款第1054条【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第二款: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四、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现行婚姻法没有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作出规定民法典:吸收2018年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第1064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五、新增“离婚冷静期”制度第1077条【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六、新增应当判决离婚的情况第1079条【诉讼离婚】第五款: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七、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条款,更有可操作性现行婚姻法:“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民法典: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增强了可操作性。第1084条【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第三款: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八、将法定共同财产制,也纳入离婚经济补偿的范围。现行婚姻法:主张离婚补偿,需证明夫妻实行“婚内财产分别所有制”,导致很多“家庭主妇”(或其他对家庭付出较多的)虽然对家庭付出了很多,离婚时却没法主张离婚经济补偿。民法典:删除“婚内财产分别所有制”的前提条件,夫妻采用“法定共同财产制”的,也纳入适用“离婚经济补偿”的范围,加强了对家庭负担较多义务一方权益的保护。第1088条【离婚经济补偿】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 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 由人民法院判决。
九、离婚损害赔偿条款,新增“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兜底性规定
现行婚姻法: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仅限 “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很多“出轨、与他人非婚生子、一夜情”的情况无法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民法典:新增“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兜底性规定,将裁量权交给法院个案认定,以往得不到赔偿的“出轨、一夜情、与他人非婚生子”等过错,有望得到法院认定第1091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十、新增婚内财产分割条款现行婚姻法:分割共同财产,须离婚
民法典:分割共同财产,可以不离婚,满足特定情况即可。
第1066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以上就是针对婚姻法做了改动的部分,并且给出了详细的说明。这样更好地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当婚姻破裂出现问题时可以根据新的相关规定来进行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