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既然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了,则将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定为竣工日期是比较合理的。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这种情况在实际纠纷此中经常发生,多数时候发包人有意拖延验收,致使工程无法及时验收,在此情况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一)实际上这个问题是要确定工程款的应支付日期,在迟延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计算利息才变得有实际意义。如果工程款已经按时支付,则当然不存在要支付工程款利息的问题。
(二)如前所述,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经常发生对支付工程款日期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
(三)因此在出现拖欠工程款的情况下,确定了工程款的应付款时间,也就等于确定了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日期,因为工程款利息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给付的。
(一)承包商申请交工验收。整个建设项目如果分成若干个合同交予不同承包商实施,承包商己完成了合同工程或按合同约定可分步移交工程的,均可申请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一般为单位工程,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单项工程的施工内容,如特殊基础处理工程,电站单台机组完成后的移交等。
(二)单项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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