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工程安全事故即在进行工程活动时所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分类:
1、凡造成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为四级;
2、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为三级;
3、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为二级;
4、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为一级;
5、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的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其以上,或其它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的,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工程安全不良行为的认定主要有以下几种:
1、建设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承揽工程的;
2、建设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后承揽工程的;
3、建设单位非法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4、建设单位资质变更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5、建设单位擅自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6、建设单位人员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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