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司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区分注销公司时依法清算和未清算两种情形。如果在当事人起诉后,公司依法成立了清算组,依照公司法等规定进行了清算,则诉讼应当中止或者终止,当事人可以依照公司清算程序实现自身权利。
2、在诉讼过程中,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则应当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债权人主张的公司债务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然赔偿的前提是债权债务查证属实。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终结诉讼:(1) 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2) 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3) 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4)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同,其死 亡后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对于原告而言,如果存在继承人且继承人愿意继续诉讼的,可以继续诉讼,否则由法院裁定终结 该诉讼。而对于被告,如果在死亡后没有遗产,那么即使原告 胜诉,也得不到赔偿,诉讼再继续进行下去也没有意义,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也应当裁定终结诉讼。在离婚、追索赡养 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中,由于该诉讼与 当事人的身份有着紧密联系,当事人死亡后,身份关系已经消失,诉讼自然也没有必要进行下去。此时,法院应当裁定终结 诉讼。
综合民诉法第136、13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4条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1)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通知他的继承人及时参加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2)下列四种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不再审理。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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