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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656°c 2024-08-01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颁布单位: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5-30

施行日期:2019-05-30

时 效  性:有效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六条的理解。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六条内容如下:

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

(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主旨

本条是关于修理者三包义务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1、修理者应当履行五项三包义务,即:承担修理业务;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2、“承担修理服务业务”,是指修理者必须按照与销售者、生产者订立的代理修理合同承担产品的修理业务,并对购买产品的消费者负责,保证产品修理的质量。

3、“正常使用30日以上”,是指自产品修理后交付给消费者之日始,保证修理后的产品符合使用性能要求30日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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