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八条的理解。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八条内容如下: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
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本条是关于三包有效期限计算和在三包有效期限内办理修理、更换、退货依据的规定。
1、“三包有效期”,是指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期限。分为整机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为生产消费购买生活消费产品,其三包有效期可以按合同或约定执行。
2、三包有效期限自开具发票之日始,至本规定《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的三包有效期满之日(含当日,下同)止。例如,开具发票日为1995年12月1日,三包有效期为1年,则期满之日为1996年12月1日。
3、三包有效期限的最后一天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天。
4、三包有效期内,如果发生产品修理或因无修理零配件待修,其三包期限均按修理占用时间或无零配件待修时间后,顺延相应的时间计算。
5、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依照本规定享受修理、更换、退货的权利。
6、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依照本规定办理修理、换货、退货时,应当以购货发票及三包凭证作为依据。消费者丢失发票或三包凭证,但能够证明该产品是应当负责三包的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依照本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