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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432°c 2024-08-02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颁布单位: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5-30

施行日期:2019-05-30

时 效  性:有效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九条的理解。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九条内容如下: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主旨

本条是关于产品出售后7日内三包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1、产品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了性能故障,消费者有权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修理、换货、退货没有顺序之分。销售者应当按消费者的要求免费进行退货、换货或修理。

2、“性能故障”,是指产品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或者不符合明示的质量状况。

3、当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向消费者退清货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4、销售者为消费者退货、换货后,有权依法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供货者追偿,或按购销合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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