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九条的理解。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九条内容如下: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本条是关于产品出售后7日内三包责任的规定。
1、产品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了性能故障,消费者有权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修理、换货、退货没有顺序之分。销售者应当按消费者的要求免费进行退货、换货或修理。
2、“性能故障”,是指产品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或者不符合明示的质量状况。
3、当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向消费者退清货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4、销售者为消费者退货、换货后,有权依法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供货者追偿,或按购销合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