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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582°c 2024-08-03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颁布单位: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5-30

施行日期:2019-05-30

时 效  性:有效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五条的理解。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五条内容如下:

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致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加工时费)。

对应当进行三包的大件产品,修理者应当提供合理的运输费用,然后依法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追偿,或者按合同办理。

主旨

本条是关于承担修理责任和有关费用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1、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致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的,修理者应当负责免费修理。

2、修理费用包括修理材料费、工时费等用于修理的费用。

3、修理者先行承担合理的运输费用之后,享有向负有责任的销售者或者生产者追偿的权利;如果修理者与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之间订立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执行。

4、“大件产品”,是指体积、重量较大,不便于随身携带,必须使用运输工具的产品。

5、“合理的运输费”,是指以经济的运输方式运送产品所支付的交通运输费用。

6、“使用保管不当”,是指未按产品说明书、产品明示要求使用、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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