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四条的理解。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四条内容如下:
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
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更换章。
本条是关于换货质量以及换货后三包有效期计算的规定。
1、销售者给消费者换货时,应当提供合格品。不得将不合格品、残次品或修理过的未按出厂检验程序重新检验合格的产品调换给消费者。
2、换货后的产品,其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按本规定重新计算。
3、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在产品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向消费者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后加盖更换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