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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598°c 2024-08-02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颁布单位: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5-30

施行日期:2019-05-30

时 效  性:有效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的理解。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内容如下:

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主旨

本条是关于在三包有效期内,承担修理责任的限制性规定。

释义和理解

1、“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是指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

2、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后,产品仍不能正常使用,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退货。

3、超过整机三包有效期,但仍在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内,主要部件发生性能故障的,应当由修理者免费修理、更换主要部件。

4、修理者负责对应当调换或退货的产品提供修理记录和证明。销售者凭修理记录和证明负责换货或退货。

5、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的内容,是指对产品的安全性能故障和使用性能故障进行过两次修理。

6、“不能正常使用”,是指产品安全性能或使用性能达不到产品标准规定的要求或者不具备大众公认为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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