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保监会 184°c 2024-08-16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颁布单位: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保监会

公布日期:2016-04-11

施行日期:2016-04-11

时 效  性:有效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理解。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内容如下:

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职业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主旨

本条是关于实习学生违规处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声明:文章内容系瑞律网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互联网相关信息整理发布。如若侵权或内容有误请联系我们,将根据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