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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保监会 321°c 2024-08-17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颁布单位: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保监会

公布日期:2016-04-11

施行日期:2016-04-11

时 效  性:有效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四条的理解。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四条内容如下: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切实承担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鼓励企(事)业等单位接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

主旨

本条是关于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在学生实习方面应履行职责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职业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履行职责,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政策措施,鼓励企(事)业单位接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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