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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保监会 708°c 2024-08-17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颁布单位: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保监会

公布日期:2016-04-11

施行日期:2016-04-11

时 效  性:有效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五条的理解。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五条内容如下: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负责职业学校实习的监督管理。职业学校应将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

主旨

本条是关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在实习工作中职责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制度建设、平台搭建、组织协调等,加强对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的统筹指导;学校主管部门通过备案、监测、检查等,对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职业学校应于学生实习前,将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的实习计划及具体安排等报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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