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保监会 737°c 2024-08-22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颁布单位: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保监会

公布日期:2016-04-11

施行日期:2016-04-11

时 效  性:有效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理解。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内容如下:

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

主旨

本条是关于学生实习报酬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提出了实习报酬的最低标准,即参考实习单位相同岗位报酬标准、工作量、工作强度和工作时间等因素确定学生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

学生实习报酬须按月足额发放,不得拖欠;报酬以货币方式发放,不得以代金券、实物等其他形式替代。

声明:文章内容系瑞律网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互联网相关信息整理发布。如若侵权或内容有误请联系我们,将根据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