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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729°c 2024-09-24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公布日期:1998-10-25

施行日期:1998-10-25

时 效  性:有效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的理解。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内容如下: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主旨

本条是对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职责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我国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统一归口登记的原则。依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进行登记,是本条例赋予登记管理机关的重要职责。国家以法规的形式确定登记管理机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行使登记的权力,目的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统一归口登记,确保国家对社会组织的有序管理。登记管理机关也就是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工作职责的具体内容是:受理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事项。并依据本条例确定的原则和规定的条件、程序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成立、变更和注销事项以法定的形式予以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否定。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年度检查,是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身建设和发挥其应有作用的重要环节。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每年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年度审核,及时了解、掌握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以确认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具有继续开展活动的资格。特别是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依据现有法律法规,进行分析比较,从而不断总结经验,摸索出一套更为科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方法,进一步完善有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规制度。对不予通过年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

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是登记管理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有违反本条例及法律、法规的问题,登记管理机关应区别不同情况依法查处,并监督其改正。对于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且不听劝阻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应予命令其解散。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规定的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并不是其全部职责,依据国务院《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还负责拟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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