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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05°c 2024-09-25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公布日期:1998-10-25

施行日期:1998-10-25

时 效  性:有效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理解。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内容如下:

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主旨

本条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管理应遵守的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等问题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来源于举办人筹措或者国家资助及社会捐赠与资助的资产,如果在管理和使用中出现问题,将直接影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活动的顺利开展,也将影响到社会资源的有效合理使用。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对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证其健康发展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务管理首先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其次鉴于国家尚未制定有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目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参照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必须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在这里财政部门的监督是指财政部门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执行财政制度、财经纪律等方面所进行的一种特定范围的部门专业监督。

审计机关的监督可以督促民办非企业单位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捐赠、资助的资金按照规定或约定用途使用。不被侵占、挪用、私分。审计机关的监督,还可以起到公证和评价的作用,确定被审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对捐赠、资助资金的接受、使用方面有关情况的报告是否符合实际,评价资产的使用效益。因此,审计监督对于资助、捐赠财物的正确使用,提高使用效益,加强财务管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有重要的意义。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审计机关的监督的同时,应当接受社会审计监督。为了确保民办非企业单位资金的正确使用,资产不被侵占、私分、挪用,在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时,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社会审计机构对其进行财务审计是十分必要的。社会审计机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财务审计,有利于明确责任,做好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交接工作,督促下一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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