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理解。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内容如下: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注销以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本条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公告情况所做的规定。
公告是国家机关向公众公布重大事项的一种行政行为,发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公告是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向社会公众发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通告,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重要程序之一,也是维护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由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公益性社会组织,其活动都直接、间接在社会上产生影响,所以通过公告可以提高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社会上的知名度,有利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更好地在社会上开展活动。同时,从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角度上看,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重要情况公布于众,便于社会组织及公众与之联系并进行监督。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公告必须由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公开在社会上发行的报刊发布。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其他单位不得发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公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公告分为成立登记公告、注销登记公告和变更登记公告。
成立登记公告的内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类别、注册资金、业务范围和登记时间、登记证号。
注销登记公告的内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登记证号、注销时间和原因等。
变更登记公告内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事项等。
本条所列负责人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或合伙)的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