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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625°c 2024-11-04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公布日期:2012-04-24

施行日期:2012-08-01

时 效  性:有效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理解。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内容如下:

医师处方权和药师药物调剂资格取消后,在六个月内不得恢复其处方权和药物调剂资格。

释义和理解

本条是关于医师处方权和药师药物调剂资格取消期间的规定。因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本办法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规定,医师开具抗菌药物的处方权和药师调剂抗菌药物的资格都有可能被取消。取消之后,不能立即恢复。否则,就不能体现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严肃性,也不足以威慑违法者。本条与《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精神是一致的,即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也即停止处方权的处罚至少要持续六个月。第五章法律责任本章是关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卫生行政部门未履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相关法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法律责任的概念是与法律义务相关联的概念,一个人在法律上对一定行为负责,或者他在此承担法律责任,意思就是,如果作相反行为,他应受制裁”(参见凯尔森:。《法和国家的一般理论》,1949年英文版,第65-70页)法律责任可以定义为: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所产生的,相关主体应当承担的法定强制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首先表现为一种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关系而形成的责任关系,并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或者保证实施。一般说来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五个:主体,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所谓主体就是实施了违法行为的人员或者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员、机构。过错是指法律主体之所以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原因,即有主观上故意或者过失。违法行为一般是法律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损害事实既包括对受害人人身、财产或者精神方面的损失和伤害,还有可能包括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是因为法律主体的违法行为引起的。根据不同的包饺子,可以将法律责任分为不同的类型。与本条例密切相关的分类有二。一是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性质可分为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私法责任指违反私法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指民事责任。公法责任即违反公法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违宪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诉讼责任。本章规定的是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以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公法责任重的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与行政违法行为密不可分,行政违法行为是因,行政法律责任是果。行政法律责任是由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者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而依法应当承担的不利行政法律后果。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因此,行政违法行为包括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和行政相对方的违法行为,行政法律责任包括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和行政相对方的法律责任。依法行政不仅是对行政主体的要求,而且也要求行政相对方守法,切实履行行政法律义务。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社会秩序在一个良性的环境内运行,才能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的设定或者说行政处罚的创设应当严格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设定。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这一条规定既是给部门规章授权,授予部门规章行政处罚一定的设定权,又是对部门规章行政处罚设定权权限范围的制约。据此,本办法对违反规定的行政法律义务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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