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理解。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内容如下: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处方集》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只能选用基本药物(包括各省区市增补品种)中的抗菌药物品种。
我国是药品生产大国,抗菌药物品规繁多,绝大多数属于仿制药品,存在一药多名、一药多品和一药多规现象,特别是同一药品由于生产厂家不同,存在多个商品名现象,常常成为不合理用药原因。为了减少抗菌药物应用混乱,医疗机构应该按照药品通用名采购抗菌药物,这也是《处方管理办法》所规定原则,即“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在众多抗菌药物中收录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品种。大多经过长期临床应用,药学特征、临床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影响以及价格等各方面较其他非目录品种具有明显优势,值得临床优先选用。为此,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制定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医疗机构制订抗菌药物处方集、临床医师选用抗菌药物等均应优先考虑上述三个目录所列药品。按照我国深化医疗体制卫生改革以及国家基本药物政策要求,基层医疗机构(主要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农村乡镇卫生院、个体诊所等)只能使用基本药物的原则,基层医疗机构限定使用基本药物对抗菌药物合理使用具有重要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