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理解。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内容如下:
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索取、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通过开具抗菌药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本条是关于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索取、收受药品企业不正当利益或通过开具抗菌药物牟取不正当利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根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医疗机构作为抗菌药物的使用单位,不得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不得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否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将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