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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452°c 2024-11-04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公布日期:2012-04-24

施行日期:2012-08-01

时 效  性:有效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理解。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内容如下: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二)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三)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四)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五)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释义和理解

本条是关于医疗机构未使用合格的医务人员、药学工作人员从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不当管理,牟取不当管理、牟取不正当利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本条规定了以下五种违法行为:一是,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本办法规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获得抗菌药物处方权,并对如何授予医师处方权作了明确规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可授予限制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执业助理医师以及乡村医生,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医疗机构对医师违反本规定的,有权取消其处方权。对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其开具抗菌药物处方。二是,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医疗机构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的职责和义务是通过本机构的药师来完成的,因此,药师未履行审核义务时,该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将由医疗机构承担。三是,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临床上不得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因此,非药学部门违反规定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应当给予处罚。四是,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利益挂钩的。这一规定主要目的是为了纠正目前医疗机构存在的版面追求经济利益,把抗菌药物的使用作为机构创收途径的不合理现象。五是,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这主要是针对医疗机构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违法收取医药公司、医药代表回扣或财物等违法行为。针对以上违法行为,本办法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被处以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被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适合被给予处分。但应注意,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之前,应当首先纠正医疗机构的违法行为,这是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因此,在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前,应当首先责令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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