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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社保需确认劳动关系吗请问律师员工当初递交的两项证据市社保局是答应受理补缴社保了,为什么去窗口补缴社保费时还要确认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书,这样是合理的吗

网友 运城-盐湖区 劳动纠纷 2024-10-18 12:35:28
问题描述:律师您好!因离职时公司人事未将劳动合同给到员工,今年员工想补缴多年前的社保向公司人事索要劳动合同,人事说已丢失,员工有与公司人事的微信聊天记录人事说了员工的入职与离职的时间拟证明员工在公司工作年限、员工有工资银行流水也能证明工作年限,员工向去市社保局递交这两个证明社保局接收受理给员工补缴社保了,可是当员工与公司去市民之家窗口补缴社保费时保社局窗口说要法院或仲裁委确认的员工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法律文书才能补缴,请问律师员工当初递交的两项证据市社保局是答应受理补缴社保了,为什么去窗口补缴社保费时还要确认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书,这样是合理的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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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规定,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在补缴情形下,不管是在本地缴费并计算缴费年限还是在本地缴费后跨统筹区转移接续,补缴的法律属性、基本条件应当具有一致性,宜统一适用,因此在实践中补缴也多要求进行劳动关系确认。
    回复于 2024-10-18 12:3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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