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宁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变质的药品;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情形之一的,为假药。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用药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药品质量问题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请求赔偿损失,也可向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损失。接到受害人赔偿请求的,应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依法追偿。生产假药、劣药或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消费者如果购买了假药或劣药,或怀疑购买的药品是假药或劣药,可以保存好购买票据,拨打12315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或申请认定。消费者如果因药品质量问题受到损害的,可以向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损失。接到受害人赔偿请求的,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追偿。若投诉无果,您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退一赔十。
回复于 2024-08-21 14:3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