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奕宏律师
根据您的描述,您的咨询为停工停产方面的问题。依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且企业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另行安排劳动者从事其他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因此需要看生活费是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如果不低于一般不违法。建议双方协商解决。
回复于 2024-05-30 15:3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