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际惠律师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因此,作为一名大三在校学生,你的兼职家教工作不被视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就业,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兼职过程中的权益受损,比如老板不结工资,可以依据民事侵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寻求救济。你可以首先尝试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如提交书面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你的工作不被视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就业,但你仍然享有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按时获得报酬。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你应得的工资,这构成对你权益的侵犯,你有权利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回复于 2024-05-30 15:2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