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诬告陷害罪的证据,公安机关不能立案。如果当事人想要追究他人的刑事责任的,可以提起刑事自诉,追究诬告人的责任。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案例一:甲指控乙对其进行诬告陷害,但甲无法提供任何实质性证据。公安机关经过审查后,因证据不足未予立案。甲后提起刑事自诉,然而在自诉过程中,依然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乙的诬告陷害行为,最终法院驳回了甲的自诉请求。
案例二:丙称丁诬告其犯罪,但丁坚决否认。在没有其他确凿证据的情况下,丙坚持通过各种途径试图让丁受到刑事追究。后经司法机关仔细调查和审核证据,认定不存在诬告陷害的事实,丙的行为反而对丁造成了一定困扰和名誉损害。
在这类情况中,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若没有充分证据就试图追究他人诬告陷害罪,不仅难以达到目的,还可能给自身及他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当事人在认为受到诬告陷害时,务必先冷静收集证据,确保证据具有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以提高维权的成功率。同时,司法机关也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证据标准进行审查判断,避免冤案错案的发生,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