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可以零转让,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甲公司股东 A 欲将其持有的股权零转让给公司外的 B,A 按照法律规定书面通知了其他股东。其他股东中多数不同意转让,但又不购买该股权。最终法院认定,根据法律规定,视为这些股东同意转让,A 与 B 的股权零转让协议有效。
在这个案例中,充分体现了公司法对于股权零转让相关规定的适用。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必须遵循特定的程序和要求。当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又不购买时,就产生了同意转让的法律后果,这是为了保障股权流转的顺畅和交易的确定性。同时,这也提醒股东们在面对类似情况时,要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依法依规进行操作,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C 是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其将部分股权零转让给另一位股东 D。公司其他股东知晓后未提出异议。后该转让顺利完成。
此案中,因为是股东之间的股权零转让,所以无需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程序。这符合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的规定。这也说明在具体的股权转让实践中,要准确区分不同的情形,依据法律的具体规定来处理,以确保股权转让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于公司和股东而言,都应当熟悉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身权益和公司的稳定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