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股东享有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拟转让股权的权利。该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特有的一种法定权利。公司法之所以规定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有限责任公司的老股东可以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权。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甲公司有 A、B、C 三名股东,A 股东欲将其股权转让给外部人员 D。B、C 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双方对于“同等条件”产生争议。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综合股权的价格、支付方式、交易时间等因素来确定是否为同等条件,最终根据具体情况判定 B、C 股东是否能行使优先购买权。
乙公司的股东 E 拟转让股权,在通知其他股东后,部分股东未在规定时间内明确表示行使优先购买权。后该部分股东主张其仍有优先购买权,法院认定其已放弃优先购买权,因为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
在实践中,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往往会引发诸多争议。对于“同等条件”的认定,不能仅局限于某一个方面,而应全面考量各项相关因素,以确保公平合理。同时,股东们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行使期限,否则可能会丧失这一法定权利。一旦发生纠纷,各方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依据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公正裁决,以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