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中可随时解除的情形有:
1.委托人可以随时撤销委托。
如果互相没有信任或者已不再需要办理委托的事项,委托人即可单方解除委托合同,无须征得受托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效力。但是受托人可以要求委托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2.受托人可以随时辞去委托。
委托合同的成立既需要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了解和信任,也需要受托人对委托人的信任。如果受托人不愿意办理受委托的事务,受托人无须表明任何理由,即可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王某委托李某处理一项事务,在处理过程中,李某因自身原因突然决定辞去委托。尽管王某认为此时辞去委托不太合适,但根据法律规定,李某有权这样做,不过李某需要对王某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相应赔偿。
另一个案例是,张某委托赵某办理业务,一段时间后张某觉得不再需要赵某的服务,于是单方面撤销了委托,尽管赵某对此有些不满,但也只能接受,同时张某需要对赵某的合理损失进行补偿。
在委托合同中,双方的权利需要得到保障和平衡。当出现委托人撤销委托或受托人辞去委托的情况时,不能随意为之,而应考虑到对方可能遭受的损失,并依法进行相应赔偿。这既体现了法律对合同自由的尊重,也强调了对合同相对方权益的保护。同时,在具体案件中,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和证据来准确判断损失的范围和赔偿的标准,以确保公平公正地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