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
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只要具备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其中一种行为,即符合赌博罪的客观要件。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一:张某长期组织多人在其家中赌博,自己从中抽取高额提成,其行为完全符合聚众赌博的特征,最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李某平日里不务正业,整天沉迷赌博,完全依靠赌博所得维持生活,经查明其属于以赌博为业,被判定构成赌博罪。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赌博罪的认定需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证据。像上述案例中,张某的组织行为和李某的长期嗜赌成性且以赌为生的情况,都明确落入了法律所规定的赌博罪范畴。这也提醒人们,不要触碰法律红线,赌博不仅可能导致个人财产受损,更可能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同时,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也应确保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以维护法律的公正和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