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配偶患有精神病可申请离婚诉讼,当事人一方以另一方患有精神疾病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经过调解,确认双方感情却以破裂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李某与张某结婚多年,后张某患上精神病。李某不堪重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调解,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遂准予离婚。
王某的配偶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王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最终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在这类案件中,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精神病的严重程度、患病一方的生活照料安排、双方感情的实际状况等因素来进行判决。法律保障每个人的婚姻自由权利,但同时也会兼顾患病一方的合法权益和实际需求。如果确实感情已经破裂无法挽回,且对患病一方的后续生活有妥善安排,离婚申请是有可能得到准许的。当然,具体的判决结果还是要依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证据,以及法律的相关规定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