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是直接去法院的,但是要选择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离婚案件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都是军人的,一般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队团以上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满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案例一:李某与张某因感情不和,李某欲起诉离婚。李某户籍所在地为 A 地,张某离开住所地已超过一年,在 B 地居住。李某向 B 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案例二:王某和吴某都是军人,吴某的部队团部在 C 地。两人因婚姻问题产生纠纷,王某向 C 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予以受理。
在上述案例一中,李某正确选择了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保障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案例二中,王某根据双方都是军人的特殊情况,向吴某所在部队团以上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是正确的做法。实践中,对于起诉离婚的管辖权问题,当事人需准确把握,避免因选错法院而导致不必要的麻烦。在面对离婚纠纷时,要依据法律规定,合理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争取通过合法途径妥善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