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人死亡,要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
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素:
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
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3、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预见是法律对行为人实施某种有意识的行为时,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主观认识上的要求。
根据一般人的能力和行为时的客观条件,行为人能够预见并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因为其疏忽大意才未预见,以致发生严重危害结果,他就应当对此结果负法律责任。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已经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由于行为人已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进而产生了避免这种结果发生的责任,他却没有有效地防止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案例一:王某在小区内倒车时,因未注意观察车后情况,不慎将在车后玩耍的小孩撞倒并碾压致死。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其事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且犯罪情节较轻,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二:张某在工厂操作机器时,因疏忽大意未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导致机器故障造成工友死亡。法院经审理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综合考虑其认罪态度等因素,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在上述案例一中,王某在倒车时本应尽到高度注意义务,但其因疏忽而未注意到车后的小孩,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其行为完全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而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到其积极赔偿等情节,作出了较为适当的判决。在案例二中,张某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是导致工友死亡的直接原因,其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法院的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的,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这两个案例都提醒人们,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必须时刻保持谨慎,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以避免因自己的过失行为给他人生命健康带来严重危害。